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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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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英文译名:(全称)CPPCC Theory Study Academy Changde City,(缩写)CC-CPPCC-T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关心、热爱、支持政协工作并有志于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政协委员、政协工作者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学术研讨、专题调研、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等多种活动方式,开展对人民政协理论和政协工作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的研究,为推动全市人民政协工作的创新与人民政协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协常德市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在常德市武陵大道市政协机关办公楼内。邮编:41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并推动人民政协理论与政策的研究;

(二)总结交流地方人民政协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宣传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与政策;

(四)开展人民政协理论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辑有关刊物和资料;

(六)加强同全国政协和全省各地政协理论研究单位的联系,交流理论研究的信息与成果。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并有相关研究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成立前由研究会筹备小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学习、宣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报送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政协办公室有关业务经费和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接受社会赞助与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理论研讨会、出版理论刊物和书籍、组织理论学习等重大事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82日常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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