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理论或逻辑角度明确政治协商制度与政治文明的关联,必须在历史维度基础上廓清政治协商的性质和功能。政治协商制度自1949年以来经历建立、转轨、破坏和恢复与重建的复杂过程,它的性质和功能也因此并非是一成不变的。1978年以后,人民政治协商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协商性政治的性质和功能渐次得以合理界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
首先,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一起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性质获得执政党与社会的广泛认可,并在2004年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被明确加入到新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关于政治文明的构成,一般认为“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政治制度的性质在政治文明的概念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包括作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政体、同时又是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此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人事制度、选举制度等一系列根植于中国国情的具体政治制度。从政治制度层面上看,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是统一战线的法定组织形式,这是政治协商制度在操作层面最主要的性质。此一性质的确立始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之初,除了在1949-1954年的几年时间里全国政协代行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外,至今未作根本的变更。不过,在具体的提法上曾几经调整: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78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将政协的性质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1982年制定、并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界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则确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会聚民众、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和平建设时期协商利益、建设国家的有效手段。将统一战线用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加以制度化,有助于充分发挥前者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所独具的政治整合作用。
政治协商是一项制度,但与其他的政治制度相比较,又具有很大程度的非强制性。“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官亦民,非官非民。”它是“为广大群众和国际社会所认可的一般政治意义上的‘官方’组织”,同时“在严格意义上又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这样的性质,使得政治协商制度凸显了它在政治文明诸范畴中的独特性,和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不可替代性。
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功能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承担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大职能。按照政治文明的结构来分析,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人民政协的功能。
第一、政治协商制度是扩大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实现广泛政治参与的根本途径。与人民代表大会不同的是,政协委员按照党派、界别划分产生,包括中国共产党、八个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农林、教育、科技、社会科学、宗教等界别,其中非共产党员的委员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政治协商制度建构了中国政治参与中一种非常特殊的“政治协调结构”。政协、尤其是上层政协的委员大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主要体现一种精英参政,区别于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在自下而上选举基础之上广泛的公民参政。这种独特的政治参与模式,“是对当代中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一种补充体制”。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协商会议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非常有效同时也是不可缺的辅助或补充作用,起到了完善与扩大政治参与的功用。
第二,政治协商制度是调整政治关系的独特纽带。政协具有“亦官亦民”的特性,政协委员来源广泛、文化层次较高、社会影响较大,这些都使得政协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对社会政治关系的调节起着特殊的作用。一是对党政关系的调节作用。党政关系主要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机构的关系,它是国内政治关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涉及的重点课题。近年来,通过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与完善,党政职能正在逐步得到合理划分。通过政治协商制度下的政治协商机制,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体依法对重大国是建言献策,完善执政党的决策,进而影响政府过程。人民政协还可以依法行使对政府与执政党的民主监督职能,并以此协调党政关系。同时,政协委员的精英特性,也使得政协可以利用成员个体的社会影响力,扮演党、人大和政府之间协商性的政治调节器。二是对党际关系的调节作用。中国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一党制,而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分别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相互之间形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关系。这样一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党际关系,主要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获得制度与法律的保障。除政治协商会议以外,政治协商制度所包括的其他一些经常性、但又是非制度性的形式,如民主协商会、小范围的谈心会、座谈会、书面建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协调党际关系的作用。三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中国在改革开放前的数十年间,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的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适当分离这种国家与社会合一的状态,建立更为良性的互动关系。政治协商制度可以利用其独特的优势,在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职能上,政治协商会议既是自上而下传递国家意志的重要渠道,也是自下而上表达社会民意的重要桥梁。政协的非强制性可以与人大的强制性相互补充,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双向、多层、畅通的政治传输路径。在组织上,政协委员大量来自社会(非政府性或半官方性)组织,具有连接国家与社会的当然作用。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往往可以先通过政协进行预热,根据反馈,再付诸从人大决策到政府执行的政治运行路径。政协可以一种独特的“软制度”,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之间刚性冲突的减压阀或者缓冲器。
第三,政治协商制度是支持政治运行的辅助平台。人民政协通过自身的选举、会议、提案、公报等,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建构了中国政治运行的辅助平台。一方面人民通过政协进行更为广泛的参政议政,并借此平台,对执政党、政府等实施一定程度的民主监督;另一方面,执政党、政府则通过政协集纳政策咨询,提高决策的效度,完善政府过程。
第四,政治协商制度是整合政治意识的有效途径。“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到适当的集中和统一。”这种政见的集中和统一,体现了政治意识的整合。一届政协时期的《共同纲领》树立了整合社会意识的一个范例。1978年后,政协的这一功能再次受到重视。正如邓小平所强调,“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政治协商会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同时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尤其是各民主党派又有自己的政治取向或政治纲领。广泛政治协商的结果,必然促进社会政治意识的整合,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