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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9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号)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各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工作部署,有督促检查。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这项工作,必要时,要亲自办理重点提案、审定重点答复件、督促检查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

  二、严格规范提案办理工作程序

  1、提案的交办。各提案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协大会或闭会期间的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和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2、提案的办理。对政协大会期间或闭会后提出的提案,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的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复完毕。根据提案交办意见,凡明确了提案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要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3、提案的审核。对政协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答复件要经办公室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重要答复件要经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把关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通顺清楚。

  4、提案的复文。提案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的联系电话、经办及审签人姓名、复文时间。复文首页右上角要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序号。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的不同情况,在复文的右上角作出不同类别的标记:即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复文应及时寄送所提提案的每一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的政协委员;对党派团体的提案,复文应寄送提案单位3份;对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应寄送该专门委员会3份。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及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理的提案复文,要分别给同级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寄送2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同级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寄送复文时,要同时寄送《提案办理征求意见表》。

  三、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提案办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提案办理工作目标管理、检查督办、联系委员、信息反馈、评比表彰等制度,使提案办理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1、目标管理制度。提案办理工作要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等制度。办理工作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办理工作的情况,要列入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兑现奖惩。

  2、检查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催办、检查、评比。可采用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提案通报,上门检查和抽查汇报等形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并积极协助政协机关做好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3、联系委员制度。办理提案应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承办单位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政协委员座谈、现场办公、共商提案办理的办法,还可采取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方式,密切与政协委员的联系。

  4、信息反馈制度。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办理提案征求意见表》,由承办单位随答复件寄送提案人,并将提案人的反馈意见综合上报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

  5、重新办理制度。政协委员对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直至委员满意为止。

  6、评比表彰制度。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凡年度办理3件(含3件)以上提案的,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写出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同级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以及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每年度要通报表彰一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党委、政府会同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

  四、注重实效,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

  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理的原则,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凡是提案所提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于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并及时作出答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提案人的意图和具体要求,共商解决办法。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认真办理,力求取得实效。特别是对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或亲自主持办理,以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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